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