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记录员宣布听证所涉许可事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