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记录员宣布听证所涉许可事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