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