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