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