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