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