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