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