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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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