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