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