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对证据进行质证;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查阅案卷。
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对证据进行质证;
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查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