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是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或者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环境鉴定、监测人员。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