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