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