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管制单位实施雷达管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三百七十一条 接受雷达管制服务的航空器应当按规定载有合法有效的二次雷达应答机。 第三百七十二条 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可单独使用或者结合使用。用于提供雷达管制的监视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民航局相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三条 使用雷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应当限制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并符合管制单位规定的区域。提供雷达管制服务的单位应当发布有关运行方法及影响空中交通管制实施的有关设备要求的航空… 第三百七十四条 有关管制区或者扇区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的数量不得超过在繁忙情况下能安全处理的数量,并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第三百七十五条 扇区容量应当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本管制区的环境、设备、人员技术、扇区大小、航线密集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各管制扇区管制席位同时可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最大数量。 第三百七十六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依照雷达设备的技术说明,调整所用雷达显示器,检查雷达显示器的可用状态。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给管制单位使用的雷达,其视频地图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百七十八条 雷达视频图不能使用时,不得在识别的航空器之间采用雷达间隔或者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没有目标符号显示时,全标牌的高度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 第三百七十九条 显示器上的电子光标可用于帮助识别或者引导航空器以及更好地描绘视频图,不能用来作为视频图的一部分。 第三百八十条 雷达显示航空器在某一位置或者航路上有可能偏出保护空域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在必要时,还应当协助航空器回到指定的空域内飞行。 第三百八十一条 区域管制单位雷达管制员应当根据雷达位置判断航空器到达某一定位点的时间,并至少将其在飞行进程单上记录一次。 第三百八十二条 雷达管制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预计或实际飞越某一特定点的情况,也可以要求航空器省去在强制报告点的位置报告。航空器驾驶员也可以要求管制员提供航空器相对…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第三百八十四条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通报: 第二节 航空器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适用于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雷达管制员在利用二次雷达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编码分配的规定,指定用于该航空器的应答机编码。通常,… 第三百八十六条 航空器由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转为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管制员应当为配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指定适当的编码。 第三百八十七条 为减少多目标区的杂波并降低其他不利显示,可临时要求正在使用指定编码的航空器将应答机置于等待状态,但应当尽快指令该航空器将应答机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发现应答机显示不正常或者不显示时,雷达管制员应当迅速通知有关航空器,查明相关管制席位是否已了解航空器应答机工作不正常或者不工作的情况,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证实…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使用特殊编码: 第三百九十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服务。下列情况可… 第三百九十一条 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实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雷达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60米,雷达管制员与航空器建立雷达识别后,对其C模式高度显示的精确度至少要进行一次核实。 第三百九十三条 利用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确定航空器飞行高度的原则是: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失去识别的,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者终止雷达管制… 第三百九十五条 使用二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程序识别航空器: 第三百九十六条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程序识别航空器: 第三百九十七条 当观察到两个或者多个雷达位置指示符距离相近,或者观察到在同时作相似的移动以及遇到其他引起对目标怀疑的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识别方法进行识别确… 第三百九十八条 雷达管制员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者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航空器的识别的,应当向该航空器通报其已被识别。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第四百条 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第四节 雷达管制移交 第四百零一条 雷达管制移交应当建立在雷达识别的基础上并按照双方的具体协议进行,使接受方能够在与航空器建立无线电联系时立即完成识别。雷达管制移交时,被移交航空器的间隔应当符合接… 第四百零二条 进行航空器雷达识别移交的方法如下: 第四百零三条 实施移交时,移交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实施移交时,接受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零五条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一架正在起飞并在跑道端2公里内将被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识别的航空器之间。等待航线上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管… 第四百零六条 雷达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第四百零七条 进近管制单位经批准采用5.6公里雷达间隔标准且连续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3年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可以为航空器提供5公里的最小雷达间隔: 第四百零八条 使用同一跑道或者间距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先后起飞的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并保持不小于15度的航向分离角,且起飞后2公里(1海里)内完成航空器雷达识别,后机飞越… 第四百零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直间隔: 第四百一十条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第六节 雷达引导 第四百一十一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实施雷达引导时应当引导航空器尽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的路线飞行,避开已… 第四百一十二条 雷达管制区内划设雷达引导区域时应当确定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以明确管制员实施雷达引导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三条 根据雷达引导区域内障碍物的分布和标高,雷达引导区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雷达引导扇区。确定雷达引导扇区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四百一十四条 雷达引导扇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引导航空器飞行的需要,将相邻的若干个小扇区合并扩大,并且使用其中最高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作为该扇区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为了使得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图与雷达显示相关联,雷达引导扇区边界应当与雷达覆盖图、雷达视频图的数据兼容。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为了在对航空器实施雷达引导时,为了管制员方便地掌握障碍物情况,每个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内的最高障碍物应当确定为控制障碍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雷达引导扇区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应当为该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范围内的控制障碍物的标高,加上规定的超障余度,然后向上以50米取整。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范围内的超障余度,应当根据地形特征确定,至少提供300米的超障余度,在高原和山区至少提供600米的超障余度。 第四百一十九条 使用监视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行仪表进近的,应当符合以下超障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应当允许管制员将航空器引导至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航段上,避免航空器下降梯度过大。 第四百二十一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航向。 第四百二十二条 离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尽可能按标准仪表离场航线和规定高度进行。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施雷达引导的,在起飞前,应当指定应飞的起始航向。引导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 第四百二十三条 进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平行跑道仪表运行的雷达引导应当遵守《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节 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服务 第四百二十五条 进近雷达管制区是连接区域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之间的空间。进近雷达管制的任务是用于引导进场的航空器,使其从航路阶段过渡到可以利用机载和地面设备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的… 第四百二十六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塔台管制员进行管制移交: 第四百二十七条 进近管制单位提供雷达管制服务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 第四百二十八条 区域管制单位提供雷达管制服务时,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 第八节 机场管制 第四百二十九条 提供进近雷达管制的机场,实施雷达管制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 监视雷达系统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机场管制服务: 第四百三十一条 使用场面监视雷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节 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二条 雷达进近是指航空器按照标准仪表程序进近时,雷达管制员利用监视雷达进行的监视雷达进近或者利用精密进近雷达进行的精密雷达进近。实施雷达进近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向航… 第四百三十三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从事监视雷达或精密雷达进近服务期间,除了履行与此种进近有直接关系的职责外,不得承担与该项服务无关的工作。使用雷达引导进近的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掌握… 第四百三十四条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位置,并应当说明距离是从哪一点开始计算的。开始雷达进近前,应当通知航空器以下情报: 第四百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当做雷达进近的航空器距离接地点约15公里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塔台管制单位。如果进近雷达管制员此刻未收到着陆许可,应当在距离接地点约8公里时再… 第十节 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六条 管制单位实施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四百三十七条 监视雷达的精度、安装位置及通信设备应当符合规定。只有雷达显示器上标有跑道延长线并有相对接地点的距离标志时,雷达管制单位方可向航空器提供监视雷达进近服务。 第四百三十八条 实施精密雷达进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一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四百三十九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任,航空器驾驶员仍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四百四十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报: 第四百四十一条 当观察到一个已识别的管制航空器和一个不明航空器,或者在管制空域外已识别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航空器在一个冲突航径上构成相撞危险时,雷达管制员应当在向… 第四百四十二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的两架航空器位置上逐渐接近,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危险,并说明该高度信息未经证实。如高度已经证实,该情报应当清楚地发给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百四十三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航空器发布,以便航空器驾驶员采取措施。雷达管制员引导航空器绕航,应当确保航空器在雷达覆盖范围内能返回至预计或… 第十二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四百四十四条 雷达显示器上出现7600编码或与航空器失去陆空通信联络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 雷达显示器上航空器出现7500或者7700编码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 航空器在本管制区以外发生特殊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第四百四十七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如果供雷达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不能继续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应当立即标出所有已识别的航空器的位置,与相邻管制单位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管制间隔。 第十三节 低高度告警和冲突告警 第四百四十九条 实施雷达管制所使用的自动化系统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低高度告警和冲突告警功能。 第四百五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提出对低高度告警和冲突告警参数的建议,以提高告警的准确性。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自动化系统发出低高度告警、冲突告警时,管制员在确认告警真实性之前,不得对告警提示进行抑制。 第四百五十二条 当确认因系统性能原因或者告警参数设置不当造成的虚警提示,管制员可以进行抑制,并报告虚警情况。管制单位应当对虚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设备保障部门。 第四百五十三条 当管制员确认低高度告警或者冲突告警后,应立即指挥相关航空器上升到安全高度或指挥相关航空器避让。 第四百五十四条 管制单位应当记录低高度告警或者冲突告警后的处置情况。 第三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