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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十一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四百三十九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任,航空器驾驶员仍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四百四十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报: 第四百四十一条 当观察到一个已识别的管制航空器和一个不明航空器,或者在管制空域外已识别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航空器在一个冲突航径上构成相撞危险时,雷达管制员应当在向… 第四百四十二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的两架航空器位置上逐渐接近,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危险,并说明该高度信息未经证实。如高度已经证实,该情报应当清楚地发给航空器驾驶员。 第四百四十三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航空器发布,以便航空器驾驶员采取措施。雷达管制员引导航空器绕航,应当确保航空器在雷达覆盖范围内能返回至预计或…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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