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五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零五条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一架正在起飞并在跑道端2公里内将被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识别的航空器之间。等待航线上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管… 第四百零六条 雷达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第四百零七条 进近管制单位经批准采用5.6公里雷达间隔标准且连续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3年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可以为航空器提供5公里的最小雷达间隔: 第四百零八条 使用同一跑道或者间距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先后起飞的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并保持不小于15度的航向分离角,且起飞后2公里(1海里)内完成航空器雷达识别,后机飞越… 第四百零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直间隔: 第四百一十条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第四百零四条 目录 第四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