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二十九条 提供进近雷达管制的机场,实施雷达管制时,塔台管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塔台管制员应当与提供进近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就机场范围内的气象条件、飞行计划进行协商并实施相应的协调。

在机场塔台管制区内为仪表气象条件的情况下,有离场航空器时,塔台管制员应当:

管制机场机动区内航空器的活动;

向进近雷达管制员索取放行许可,并向离场航空器发布;

发布航空器进入跑道的许可;

向进近雷达管制员索取并适时向航空器发布起飞许可;

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报航空器的起飞时间;

指示航空器联系进近管制,完成管制移交。

在机场塔台管制区内为仪表气象条件的情况下,有进场航空器时,塔台管制员应当:

收到进近雷达管制员通报最后进近的航空器位置报告后,或与五边进近的航空器建立联络时,发布着陆许可。着陆许可通常应当在航空器距跑道入口处7至11公里发出。对于进近管制单位批准采用5.6公里雷达间隔标准且连续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不足3年的,着陆许可最晚不能迟于航空器距跑道入口处4公里。

航空器着陆后给予滑行指示。

航空器复飞时,立即通知进近雷达管制员,并按其指示实施管制,随后将责任交给进近雷达管制员。

机场塔台管制区内为目视气象条件时,塔台管制员应当:

向在机场塔台管制区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

批准航空器在机场塔台管制区内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对其实施管制。

调配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进入本管制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冲突,调整着陆顺序。

机场管制与进近管制之间的移交,应当在航空器即将进入跑道前完成,或者在航空器离地后立即完成,以确保离场航空器能在起飞后在距跑道末端2公里内被识别。塔台管制单位与进近管制单位之间的管制移交,可按双方协议和其他方法进行。

在配有高亮度雷达显示器的塔台,显示器显示的内容可用于识别航空器,确定航空器间的位置关系,向航空器提供更新的位置情报和有关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