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 进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利用雷达引导进场航空器迅速地由航路阶段过渡到可进入最后仪表进近、目视进近或雷达进近的某点;引导航空器进行起始进近和中间进近,还可以向航空器提供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迹时,应当确保切入点距外指点标或最后进近定位点不小于4公里;除非气象条件适用于作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而且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航空器高度不得低于精密进近的下滑道或公布的非精密进近程序的最低下降高度。

航空器驾驶员有明确的特别要求的,可以引导航空器于进近入口内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但不得在最后进近定位点内切入。

在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的引导过程中,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位置。

如果由管制员提供最后进近引导至机场,应当在雷达视频图上增加进近入口和一条至少10公里长的代表最后进近航道的直线,该线自进近入口开始或通过进近入口延伸至跑道。

航空器利用机载设备作正常仪表进近时,应当指示航空器在建立最后进近航道时报告,收到报告时,进近雷达服务即可终止。

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时,指定航空器所飞的航向与最后进近航向道的夹角不应大于30度;在切入点距最后进近定位点小于4公里或者双跑道同时进近时,该夹角不应大于20度。

如果在初次切入航道后,观察到航空器偏离最后进近航道,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在航空器位于进近入口以外时,采取与本条第(一)项一致的程序。必要时,引导航空器做另一次进近;

在航空器位于进近入口以内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该航空器的位置,并了解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

引导航空器穿越最后进近航道时,管制员应当在穿越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并说明理由。

非雷达进近的航空器建立最后进近航径时,应当向航空器发布最后进近许可;该航空器还未建立最后进近航径前,也可以发布最后进近许可,但应当给航空器指定一个最后进近航径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除非使用了目视间隔或与其他有关管制单位间另有协议,雷达管制员在履行进近管制责任时,应当对着陆航空器间隔的正确与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