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六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六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六节 雷达引导 第四百一十一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实施雷达引导时应当引导航空器尽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的路线飞行,避开已… 第四百一十二条 雷达管制区内划设雷达引导区域时应当确定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以明确管制员实施雷达引导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三条 根据雷达引导区域内障碍物的分布和标高,雷达引导区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雷达引导扇区。确定雷达引导扇区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四百一十四条 雷达引导扇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引导航空器飞行的需要,将相邻的若干个小扇区合并扩大,并且使用其中最高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作为该扇区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为了使得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图与雷达显示相关联,雷达引导扇区边界应当与雷达覆盖图、雷达视频图的数据兼容。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为了在对航空器实施雷达引导时,为了管制员方便地掌握障碍物情况,每个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内的最高障碍物应当确定为控制障碍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雷达引导扇区的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应当为该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范围内的控制障碍物的标高,加上规定的超障余度,然后向上以50米取整。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雷达引导扇区超障区范围内的超障余度,应当根据地形特征确定,至少提供300米的超障余度,在高原和山区至少提供600米的超障余度。 第四百一十九条 使用监视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行仪表进近的,应当符合以下超障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 最低雷达引导高度应当允许管制员将航空器引导至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航段上,避免航空器下降梯度过大。 第四百二十一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航向。 第四百二十二条 离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尽可能按标准仪表离场航线和规定高度进行。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施雷达引导的,在起飞前,应当指定应飞的起始航向。引导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 第四百二十三条 进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平行跑道仪表运行的雷达引导应当遵守《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四百一十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