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条 使用监视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行仪表进近的,应当符合以下超障规定:
在起始进近阶段,使用雷达引导的,其超障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至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使用预定航迹引导的,在预定航迹两侧各9.3千米的超障区内提供至少300米的超障余度。
在中间进近阶段,其超障区宽度从起始进近航段在中间进近定位点的宽度逐步缩减至最后进近航段在最后进近定位点的宽度,并且在超障区内提供至少150米的超障余度。
在最后进近阶段,其中心线两侧超障区的宽度各为1.9千米加上雷达天线至航迹点距离的十分之一,并且在超障区内提供至少75米的超障余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