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二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二节 航空器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适用于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雷达管制员在利用二次雷达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编码分配的规定,指定用于该航空器的应答机编码。通常,… 第三百八十六条 航空器由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转为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管制员应当为配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指定适当的编码。 第三百八十七条 为减少多目标区的杂波并降低其他不利显示,可临时要求正在使用指定编码的航空器将应答机置于等待状态,但应当尽快指令该航空器将应答机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发现应答机显示不正常或者不显示时,雷达管制员应当迅速通知有关航空器,查明相关管制席位是否已了解航空器应答机工作不正常或者不工作的情况,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证实…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使用特殊编码: 第三百九十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服务。下列情况可… 第三百九十一条 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实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雷达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60米,雷达管制员与航空器建立雷达识别后,对其C模式高度显示的精确度至少要进行一次核实。 第三百九十三条 利用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确定航空器飞行高度的原则是: 第三百八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