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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三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失去识别的,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者终止雷达管制… 第三百九十五条 使用二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程序识别航空器: 第三百九十六条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程序识别航空器: 第三百九十七条 当观察到两个或者多个雷达位置指示符距离相近,或者观察到在同时作相似的移动以及遇到其他引起对目标怀疑的情况时,雷达管制员应当采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识别方法进行识别确… 第三百九十八条 雷达管制员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者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航空器的识别的,应当向该航空器通报其已被识别。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第四百条 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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