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七十条 管制单位实施雷达管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 第三百七十一条 接受雷达管制服务的航空器应当按规定载有合法有效的二次雷达应答机。 第三百七十二条 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可单独使用或者结合使用。用于提供雷达管制的监视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民航局相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三条 使用雷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应当限制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并符合管制单位规定的区域。提供雷达管制服务的单位应当发布有关运行方法及影响空中交通管制实施的有关设备要求的航空… 第三百七十四条 有关管制区或者扇区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的数量不得超过在繁忙情况下能安全处理的数量,并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第三百七十五条 扇区容量应当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本管制区的环境、设备、人员技术、扇区大小、航线密集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各管制扇区管制席位同时可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最大数量。 第三百七十六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依照雷达设备的技术说明,调整所用雷达显示器,检查雷达显示器的可用状态。 第三百七十七条 提供给管制单位使用的雷达,其视频地图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百七十八条 雷达视频图不能使用时,不得在识别的航空器之间采用雷达间隔或者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没有目标符号显示时,全标牌的高度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 第三百七十九条 显示器上的电子光标可用于帮助识别或者引导航空器以及更好地描绘视频图,不能用来作为视频图的一部分。 第三百八十条 雷达显示航空器在某一位置或者航路上有可能偏出保护空域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在必要时,还应当协助航空器回到指定的空域内飞行。 第三百八十一条 区域管制单位雷达管制员应当根据雷达位置判断航空器到达某一定位点的时间,并至少将其在飞行进程单上记录一次。 第三百八十二条 雷达管制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预计或实际飞越某一特定点的情况,也可以要求航空器省去在强制报告点的位置报告。航空器驾驶员也可以要求管制员提供航空器相对…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第三百八十四条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通报: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