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础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 第五条 正常情况下列车应按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专运列车、载客列车、空驶列车、调试列车和其他列车,并具有区分列车等级的车次号命名规则。承担抢险救援任务的列车,在确保乘客和行车… 第七条 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 第八条 行车组织指挥管理层级自上而下可分为线网级、区域级和线路级。线网级负责监视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组织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区域级… 第九条 行车调度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根据线路长度、敷设方式、行车调度人员技能水平等因素,线路可分段设置调度区段,行车调度人员是所负责区段行车的统一指挥者。各… 第十条 行车调度命令是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行车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执行行车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 行车组织方法分为自动闭塞方法和人工闭塞方法。 第十二条 行车人员应执行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联控作业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行车标准用语。

第三章 正常行车

第十三条 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应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有轨电车除…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值乘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每累计值乘2小时休息时间不应小于15分钟。 第十五条 列车进站时,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车门与站台门的关闭时间应相匹配,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及站台门关闭,且两… 第十六条 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列车自动防护(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行车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 第十七条 列车在区间因故需停车时,应尽量避免停在接触网禁停区;迫停禁停区时应立即降弓,防止熔断接触网。 第十八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停同一段运营线路,乘客可同站或同站台实现换乘的运行方式为共线运行。共线段接口站发车时,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线间联络线运行至另一条线路继续运营的运行方式为跨线运行,开展跨线运行应确保线路、车辆、信号设备等具备跨线条件。两条线路列车相互跨行时… 第二十条 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退出服务,运营结束后应做好当日行车记录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驾驶员应办理退勤手续,并如实报告值乘过程出现的异常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车辆基地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优先保障接发列车作业。车辆基地内调车作业凭车载信号、地面信号或手信号显示开行列车,调车时严禁溜放调车,摘钩前应做好防溜措施,连挂妥…

第四章 非正常行车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情况,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等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运营秩序的情况时,应及时…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期间正线、辅助线发生设备故障,确需进入行车区域、动用行车设备及进行影响行车施工的,由行车调度或其他调度人员向各单位发布抢修命令。车站接到抢修命令后,做好抢修… 第二十四条 因设施设备病害和故障、重大施工等原因,部分区段需临时限速的,有关方面应立即报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实施;需长时间限速的,应由有关方面论证后提出限速运行方案,方案应明确… 第二十五条 列车非正常越过防护信号机时应立即停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严禁擅自动车;行车调度人员应会同相关人员确认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轮轨关系状态正常等… 第二十六条 列车自动防护(ATP)失效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列车在就近车站清客后退出服务。清客后回库等运行,以及遇首班车、末班车或车站不… 第二十七条 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未超过可退行距离需退行时,驾驶员应退行列车,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第二十八条 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一侧线路封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中断行车,以及设备故障严重影响列车运行秩序而另一侧设备良好等特殊情况下,为维持线路运行,行车调度人员可在另一侧线路组织单线双向行… 第三十条 正线列车因故障无法动车需救援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其他列车实施连挂救援,原则上救援列车应使用空驶列车。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 第三十一条 线路(有轨电车线路除外)出现道岔故障且通过终端操作仍无法消除的,行车调度人员应优先变更列车进路组织行车;如不能变更列车进路,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将道岔… 第三十二条 一个信号联锁区联锁失效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行车调度人员可对故障影响区域使用人工闭塞方法组织行车;两个及以上信号联锁区联锁失效时,行车调度人员可视情对故障… 第三十三条 当接触网(轨)失电时,驾驶员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及电力调度人员应组织设备维护人员及时排查处理,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切换供电方式,必要时减… 第三十四条 突发大客流或客流持续增多可能超出车站容纳能力时,车站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视情采取调整列车停站时间、越站行车或加开列车等措施,及时疏导乘… 第三十五条 因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列车迫停区间需组织区间疏散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可能驶入受影响区域的列车,组织采取步行疏散或列车接驳疏散;采取步行疏散的,应明确疏散方向…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可视情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第三十七条 遇恶劣天气时,行车相关人员可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并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第三十八条 车站、区间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扣停可能驶入事发区域的列车;对已进入区间的列车,行车调度人员应视情组织列车越站或退回…

第五章 施工行车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计划,组织各部门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严格落实请销点制度,做好施工安全防护。运营期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行车… 第四十条 对于设施设备调试、升级、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运营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或设计施工单位充分论证,组织制定施工方案,行车调度人员应审核施工方案中行车组织的实施条件,制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列车作业区域与相邻的施工区域应至少保持一站一区间间隔,施工区域开行无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时,原则上只允许一列车进行施工作业(列车救援时除外)。跟随末班…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文件所称行车人员包含行车调度人员、车辆基地调度人员、驾驶员和车站行车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