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非正常行车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情况,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等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运营秩序的情况时,应及时…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期间正线、辅助线发生设备故障,确需进入行车区域、动用行车设备及进行影响行车施工的,由行车调度或其他调度人员向各单位发布抢修命令。车站接到抢修命令后,做好抢修… 第二十四条 因设施设备病害和故障、重大施工等原因,部分区段需临时限速的,有关方面应立即报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实施;需长时间限速的,应由有关方面论证后提出限速运行方案,方案应明确… 第二十五条 列车非正常越过防护信号机时应立即停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严禁擅自动车;行车调度人员应会同相关人员确认线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轮轨关系状态正常等… 第二十六条 列车自动防护(ATP)失效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列车在就近车站清客后退出服务。清客后回库等运行,以及遇首班车、末班车或车站不… 第二十七条 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未超过可退行距离需退行时,驾驶员应退行列车,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第二十八条 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一侧线路封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中断行车,以及设备故障严重影响列车运行秩序而另一侧设备良好等特殊情况下,为维持线路运行,行车调度人员可在另一侧线路组织单线双向行… 第三十条 正线列车因故障无法动车需救援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其他列车实施连挂救援,原则上救援列车应使用空驶列车。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 第三十一条 线路(有轨电车线路除外)出现道岔故障且通过终端操作仍无法消除的,行车调度人员应优先变更列车进路组织行车;如不能变更列车进路,行车调度人员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将道岔… 第三十二条 一个信号联锁区联锁失效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行车调度人员可对故障影响区域使用人工闭塞方法组织行车;两个及以上信号联锁区联锁失效时,行车调度人员可视情对故障… 第三十三条 当接触网(轨)失电时,驾驶员应尽量维持列车进站,并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及电力调度人员应组织设备维护人员及时排查处理,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切换供电方式,必要时减… 第三十四条 突发大客流或客流持续增多可能超出车站容纳能力时,车站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视情采取调整列车停站时间、越站行车或加开列车等措施,及时疏导乘… 第三十五条 因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列车迫停区间需组织区间疏散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可能驶入受影响区域的列车,组织采取步行疏散或列车接驳疏散;采取步行疏散的,应明确疏散方向…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可视情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地震烈度,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第三十七条 遇恶劣天气时,行车相关人员可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并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第三十八条 车站、区间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攻击等事件时,行车调度人员或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扣停可能驶入事发区域的列车;对已进入区间的列车,行车调度人员应视情组织列车越站或退回…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