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情况,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列车运行;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等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运营秩序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行车调度人员报告;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可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再报告行车调度人员。

发生突发情况,特别是多个点位同时发生时,相关行车人员要做好综合研判,采取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限速、封站、停运等措施。

突发情况处置完毕,经安全检查、系统功能测试验证或安全评估确认具备安全行车条件后,方可恢复正常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