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因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列车迫停区间需组织区间疏散时,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可能驶入受影响区域的列车,组织采取步行疏散或列车接驳疏散;采取步行疏散的,应明确疏散方向,会同电力、环控调度人员组织该区间接触轨停电、启动相应环控模式,通知车站前往迫停地点做好乘客引导,并在邻站端门及疏散区间联络线等通道处安排人员监控。可能受影响的线路区间确需行车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并加强瞭望。
线路恢复后,疏散区间上下行首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确认无人员及物品遗留后恢复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