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因设施设备病害和故障、重大施工等原因,部分区段需临时限速的,有关方面应立即报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实施;需长时间限速的,应由有关方面论证后提出限速运行方案,方案应明确限速区域、限速值、限速时段及起止时间,报行车调度人员,由其发布限速及取消限速命令,具备条件的应通过信号系统进行限速设置。同一区域存在多个限速要求时,应取最小限速值。限速运行方案应在取消限速后至少保存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