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列车因故需在区间退行或列车停站越过停车标超过可退行距离确需退行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应扣停后续列车,在确认列车退行路径空闲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道岔位置正确且锁闭后,方可发布退行命令,必要时应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做好引导。有列车自动防护(ATP)的以不超过推荐速度退行;无列车自动防护(ATP)的,推进退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35km/h。

有轨电车不得推进退行,牵引退行速度不应超过15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