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遇恶劣天气时,行车相关人员可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措施,并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行车调整:
对于地面及高架线路,风力波及区段风力达7级(风速为13.9~17.1m/s)时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60km/h,风力达8级(风速为17.2~20.7m/s)时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风力达9级(风速为20.8~24.4m/s)及以上时应停运。
遇雾、霾、雨、雪、沙尘等恶劣天气瞭望困难时,地面及高架线路列车应开启前照灯,限速运行,适时鸣笛。当瞭望距离不足100米、50米、30米时,列车运行速度分别不应超过50km/h、30km/h、15km/h;瞭望距离不足5米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驾驶员无法看清信号机显示、道岔位置时,应停车确认,严禁臆测行车。
因降雨、内涝等造成车站进水,严重影响客运服务的,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车站申请发布封站命令,组织列车越站;情况紧急时车站可先行实施封站并报告行车调度人员组织列车越站。线路积水超过轨面时,列车不得通过,已进入积水区域的列车根据停车位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量前行或退行至车站,迫停积水区域的列车应及时组织乘客疏散。
地面及高架线路遇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导致轨面湿滑时,应视情采取临时限速、加大行车间隔等措施,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应及时停运;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列车打滑等情况,合理控制速度和提前采取制动措施,尽量避免列车紧急制动。
地面和高架地段原则上应设置风速监测装置和大雾能见度距离判断标识,易积水区段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将风速、水位等指标联动信号系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