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正线列车因故障无法动车需救援时,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其他列车实施连挂救援,原则上救援列车应使用空驶列车。当故障列车位于车站时,应清客后进行连挂作业;当故障列车位于区间时,应在驾驶员广播告知乘客后进行连挂作业,连挂后应尽快到就近车站清客。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与故障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连挂,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连挂完成后应进行试拉,条件具备时还应开展制动重联测试;连挂后两列车均为空驶的,推进运行速度不应超过30km/h,牵引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5km/h,线路设计最高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推进运行速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45km/h;任一列车载客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
不得使用工程车救援载客列车。特殊情况下使用工程车救援空驶列车时,连挂后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
除遇特殊天气或者故障列车停在隧道、桥梁外,有轨电车不得载客救援,优先采用牵引救援方式,空驶列车救援连挂后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