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值乘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每累计值乘2小时休息时间不应小于15分钟。

运营单位应配备酒精检测等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毒品检测设备,在出勤时通过检测、问询等方式对驾驶员状态进行检查。驾驶员应认真抄/阅行车调度命令和安全注意事项,办理行车备品的领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