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应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有轨电车除外)。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