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正常行车 第十三条 运营开始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具备条件后,应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有轨电车除…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值乘时间,单次值乘的驾驶时长不应超过2小时,每累计值乘2小时休息时间不应小于15分钟。 第十五条 列车进站时,应确认列车在车站指定位置停稳后,方可开启车门及站台门;车门与站台门的关闭时间应相匹配,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及站台门关闭,且两… 第十六条 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列车自动防护(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行车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 第十七条 列车在区间因故需停车时,应尽量避免停在接触网禁停区;迫停禁停区时应立即降弓,防止熔断接触网。 第十八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停同一段运营线路,乘客可同站或同站台实现换乘的运行方式为共线运行。共线段接口站发车时,行车人员应确认发车进路与列车计划目的地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配属于不同线路的载客列车,经线间联络线运行至另一条线路继续运营的运行方式为跨线运行,开展跨线运行应确保线路、车辆、信号设备等具备跨线条件。两条线路列车相互跨行时… 第二十条 行车调度人员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退出服务,运营结束后应做好当日行车记录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驾驶员应办理退勤手续,并如实报告值乘过程出现的异常及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车辆基地应确保运用车状态良好,优先保障接发列车作业。车辆基地内调车作业凭车载信号、地面信号或手信号显示开行列车,调车时严禁溜放调车,摘钩前应做好防溜措施,连挂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