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车站行车人员应做好日常行车监控。当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或采用点式列车自动防护(ATP)运行等特殊情况时,车站行车人员应根据行车调度命令,严密监控列车运行和站台情况,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对未配备车站行车人员的有轨电车线路,应设置必要的通信和视频监控设备,对车站情况进行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