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车调度命令是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只能由行车调度人员发布。行车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格执行行车调度命令。

行车调度命令发布前,发令人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通过具备追溯功能的渠道发布行车调度命令,命令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做到一事一令。对于已发布的行车调度命令,受令人发现有错、漏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执行存在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发令人;发令人接报或发现有错、漏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执行存在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取消前发命令,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行车调度命令。

行车调度命令分为书面命令和口头命令,书面命令包含纸质命令和电子命令。书面命令要素应包含发令日期、时间、命令号码、发令人、命令内容、受令人。口头命令要素应包含受令人、命令内容。发布纸质命令和口头命令时,受令人应复诵命令内容,两人及以上同时受令时,应指定1人复诵,其他受令人核对命令内容后回复确认。发布电子命令时,受令人应对接收到的电子命令进行诵读,确认无误后受令人方可反馈回执,多个受令人协同作业的应确认所有受令人全部反馈回执后方可生效。电子命令系统原则上应具备接收命令的语音播报功能。

命令记录(含录音)应至少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