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民航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使用行为,提升国际航权使用效率,持续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国际航空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定期国际航空运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的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行为。 第三条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或多边航空运输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和会谈纪要等,对空运企业国际航权申请…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空运企业国际航权申请、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机制。鼓励空运企业根据航空运输协定及有关协议开辟新的国际航线。 第六条 空运企业申请国际航权和经营国际航线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 第七条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第八条 国际航线分为一类国际航线和二类国际航线。 第九条 一类国际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数量、航线表、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第十条 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逐步引入竞争。对于已有空运企业运营的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增一家承运人,且自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3年内不批准其他空运… 第十一条 二类远程货运国际航线在符合航权安排的情况下,不限制承运人数量。 第十二条 二类非远程国际航线在符合航权安排的情况下,不限制承运人数量。 第十三条 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新的国际航权安排后,根据行业实际需求公布新增航权资源配置通知,明确集中航权资源配置程序。空运企业根据新增航权资源配置通知要求报送新增航… 第十四条 指定承运人数量有限制的,根据双边、多边航空运输安排公布指定承运人配置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二类国际航线,符合航权规定且有两家及以上空运企业竞争同一航权的(含在飞空运企业申请增加航班量),根据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原则和空运企业申报内容,依据四类指标予以… 第十六条 配置二类国际航线的航权资源时,空运企业由境内航点直飞境外航点的航线申请优先于串飞境内航点的航线申请。在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对串飞境内点的客… 第十七条 在同一配置期间,两家以上空运企业申请二类国际航线且涉及同一航权的,如通过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仍无法确定配置结果,根据受理空运企业申请的先后顺序排序。 第十八条 依据配置初步方案,形成公示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三章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所要… 第二十条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一类国际航线根据有关规定颁发国家经营许可或航线经营许可。 第四章 国际航班计划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安排国际航班计划应符合民航安全、运行、空防、航班正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民航局报送国际航班计划: 第二十九条 空运企业报送国际航班计划需提供以下信息: 第三十条 空运企业应在航班计划执行之日10日前通过航线航班管理系统报送航班计划。民航局收到航班计划信息后2日内在系统内确认受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于合作开始之日30日前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代码共享合作协议及代码共享航班计划,民航局在20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定期航班计划每12个月应当连续执行4个月以上,并确保定期航班运行品质。 第三十三条 空运企业经营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班,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舱位销售。否则,视为相关航班未按定期航班执行。 第三十四条 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运及某一市场旺季期间备案加班计划。 第三十五条 空运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备案不定期航班计划。除我国与外国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另有规定和特殊情况外,空运企业不得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不定期飞行,不得在有定期航班经营的航… 第五章 国际航权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空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航线、班次、机型、执行日期运营,不得擅自更改、取消。 第三十七条 空运企业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1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依法予以注销。因不… 第三十九条 空运企业在已经营二类国际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第四十条 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30日前、或终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空运企业申请暂停国际航线的,暂停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航季。 第四十二条 具备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充分使用既得的航权,否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建立和完善国际航线航班运行监测系统和信息分析通报制度,每季度在政府网站或航线航班系统上公布办理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情况和航权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要求空运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及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空运企业国际航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有…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民航局开展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收回的国际航权资源重新配置的原则、办法与新增航权资源配置规则相同。 第四十七条 处于安全运行限制处罚期的机场、空运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航线航班限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航权”是指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及其许可班次量。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经营许可”是指根据《关于试行简化周边地区部分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民航发〔2015〕26号)》和《关于扩大国家航线经营许可适用范围的通知(民… 第五十条 “同一市场航权”是指根据双边或多边航空运输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和会谈纪要,涉及运力额度竞争的同一市场航权。 第五十一条 “同一配置期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空运企业集中报送新增航权或调整航班量配置需求期间。二是指除第一种情形之外,空运企业申请国际航权并进入公示期,公示期内即为同一… 第五十二条 “航权使用率”是指空运企业对国际航权的使用效率,即:实飞班次换算周班次量/每周许可班次量(扣除非空运企业自身原因取消的班次数量)*100%。 第五十三条 “航线航班系统”指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product.caachbjc.com。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航权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一类国际航线目录 二、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