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空运企业申请二类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每条航线申请班次不得超过每周7班,并承诺航权使用率不低于80%。 引用法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