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所要… 第二十条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一类国际航线根据有关规定颁发国家经营许可或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