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