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际航权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空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航线、班次、机型、执行日期运营,不得擅自更改、取消。 第三十七条 空运企业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1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依法予以注销。因不… 第三十九条 空运企业在已经营二类国际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第四十条 空运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30日前、或终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空运企业申请暂停国际航线的,暂停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航季。 第四十二条 具备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充分使用既得的航权,否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建立和完善国际航线航班运行监测系统和信息分析通报制度,每季度在政府网站或航线航班系统上公布办理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情况和航权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要求空运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及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空运企业国际航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有…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民航局开展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