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空运企业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1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3个月。

对于不能完全使用的二类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中的国际航权运力额度,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