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依法予以注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开航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