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具备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充分使用既得的航权,否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空运企业连续两个航季未执行的航线经营许可将自动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在同一市场航权范围内,涉及空运企业间运力额度竞争的二类国际航线,在飞空运企业上航季和本航季已发布月份整体航权使用率均不足80%的,民航局将收回未充分使用的航权并进行重新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