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同一配置期间,两家以上空运企业申请二类国际航线且涉及同一航权的,如通过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仍无法确定配置结果,根据受理空运企业申请的先后顺序排序。

必要时,通过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委员会议事制度,听取审议空运企业对国际航线的陈述,投票表决后做出决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委员会在闭会后10日内对结果进行公示。民航局应当向各申请方提供全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及经营、成本数据等商业机密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