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 第七条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第八条 国际航线分为一类国际航线和二类国际航线。 第九条 一类国际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数量、航线表、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第十条 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逐步引入竞争。对于已有空运企业运营的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增一家承运人,且自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3年内不批准其他空运… 第十一条 二类远程货运国际航线在符合航权安排的情况下,不限制承运人数量。 第十二条 二类非远程国际航线在符合航权安排的情况下,不限制承运人数量。 第十三条 民航局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新的国际航权安排后,根据行业实际需求公布新增航权资源配置通知,明确集中航权资源配置程序。空运企业根据新增航权资源配置通知要求报送新增航… 第十四条 指定承运人数量有限制的,根据双边、多边航空运输安排公布指定承运人配置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二类国际航线,符合航权规定且有两家及以上空运企业竞争同一航权的(含在飞空运企业申请增加航班量),根据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原则和空运企业申报内容,依据四类指标予以… 第十六条 配置二类国际航线的航权资源时,空运企业由境内航点直飞境外航点的航线申请优先于串飞境内航点的航线申请。在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对串飞境内点的客… 第十七条 在同一配置期间,两家以上空运企业申请二类国际航线且涉及同一航权的,如通过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综合评定仍无法确定配置结果,根据受理空运企业申请的先后顺序排序。 第十八条 依据配置初步方案,形成公示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