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逐步引入竞争。对于已有空运企业运营的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增一家承运人,且自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3年内不批准其他空运企业新进入该航线(空运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航或在飞空运企业注销航线经营许可的情形除外):
中方空运企业经营班次份额低于70%且中外方空运企业平均每周总班次(一个往返计算为1班)达到14班(含)的;
未满足第(一)款条件,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空运企业独家经营6年(含)以上的。
对于新开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自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3年内不批准其他空运企业新进入该航线(空运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航或注销航线经营许可的情形除外)。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发展情况,民航局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可按程序调整二类远程客运国际航线新增承运人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