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于合作开始之日30日前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代码共享合作协议及代码共享航班计划,民航局在20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代码共享航班计划审核通过后,空运企业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航线航班管理系统。